云南李昌奎案改判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并摔死其3岁的弟弟,于2010年被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高法认定李昌奎自首且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终审判处其死缓。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不满,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
2011年7月16日,在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关注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李昌奎犯罪情节之凶残,令许多公众无法接受其免死,但若将改判死刑理解为“民意的胜利”,又会引起对司法独立性的担忧。其实,司法独立或不独立的根源,不在民意是否试图影响,而在司法本身能否建立外在统一、内在公正,经得起加倍挑剔的审判标准,法不容情或情法并举的前提,都应该是一视同仁。减少死刑、少杀慎杀是大势所趋,但谁应该死,谁可以存?十分敏感。没有充分理由的个别宽赦难免引起争议,在舆论压力下改为从重从快,也是对司法独立的自伤。另外,李昌奎与死者王家飞是否曾存在恋爱关系,说法不一,因恋爱婚姻矛盾而杀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轻判理由之一,这与亲密关系是暴力特区的传统观念之间,如何切割?立法司法者或许有必要做出更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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