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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   提问时间: 2011-12-25 00:42
 标题:校园里的供热问题
内容:

    你好:我母亲在咸水沽镇校园里2号楼居住,今年的供热温度很低,经联系供热站工作人员测温,室内温度为16.6度(而当日的室外温度6度,测温时间为下午14点)而后多次与区供热办联系,他们答复为:没办法,维修人员都出去了,找到市供热也没办法,你们那每年都不热,又不是光今年不热。至今也未见有相关人员上门维修,室内温度仍然维持在15度左右。所以我建议

    一、 目前的测温装置是由供热部门提供、由供热部门工作人员测量,对测量出的数据难免会有倾向性,应由供热部门以外的中立部门来测量温度。

    二、 应对供热部门的供热能力即锅炉的容量予以公式,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应建立对供热不达标用户供热解决办法和预案。

    三、 我们手中的供热合同是我们与供热部门强制签定的格式合同,低于2度退还比例为10%,但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即为违约,应承但赔偿责任,所以供热部门应全额退还取暖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12-30 16: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颖: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2月29日


尊敬的赵颖:
 
    您好,津南区供热办答复:经测温厅18.6度,居室18.3度,卫生间18.8度。供热办领导决定停热后对其外管网进行改造。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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