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作为社会稳定与安全网的社会保障制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基本养老保险和90年代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虽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专门的立法来加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实践进程的问题一直为社会所关注。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首部法律,也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大里程碑,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面临诸多挑战,《社会保险法》尚需不断修改和完善。要贯彻和实施好《社会保险法》,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凝聚共识,健全完善《社会保险法》法律条款。《社会保险法》虽经四次修改审议通过,但仍缺乏普遍的共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如何确定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如何统筹与整合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社会保险立法实践中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二是加强普法教育,强化劳动者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意识。向全社会宣传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告知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企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是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为《社会保险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条款数量较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具体法规和条例。
四是严格执法。《社会保险法》要取得预期的立法效果,就必须严格执法。为此,相关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自身能力。立法部门要承担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日常监管的责任,司法机关要严厉惩处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违法犯罪,工会等社会团体也要承担起各自的监督责任,形成实施《社会保险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社会保险法》的顺利、有效实施。
(张再生天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师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