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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好”何以伤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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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1-12-09 15:05:06  编辑:张令沛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关颖

  又一个热热闹闹的“六一”儿童节过去了。当孩子们参加了学校、幼儿园安排的庆祝活动,当孩子们得到了父母送的心仪已久的衣物、玩具,当孩子们美美地吃了一顿、玩了一天……之后,儿童节还给孩子留下了什么——

  小孩子有什么权利?

  四年前的儿童节——2007年6月1日,全国人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1991年制定至今已有20年了。新修订内容的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和突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每当向承担着保护儿童权利责任的成年人——无论是家长、老师还是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人、经营者,问起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问起儿童的权利,结果总是让人失望:人们对其中的内涵知之甚少。

  对儿童权利进行全面阐述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其中涉及的儿童权利有几十种,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概括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如果我们站在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立场上认识孩子,有这样几个基本点:孩子是人,是一个生命体——他们享有生存的权利;孩子是发展中的人,儿童阶段是不可能省略或跳跃的阶段——他们享有发展的权利;孩子是弱小的、不成熟的人,是特殊的权利主体——他们享有受保护的权利;孩子是独立的人,不是成年人的附庸和实现自身理想的工具——他们享有参与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的是与传统的儿童观有着根本区别的全新的儿童观,这就是把孩子看作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善意”咋让孩子不幸福?

  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我们也时常能感受到大人与孩子之间的某些“权力之争”:成年人总是强调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而孩子总是抱怨老师和父母对他要求太多、支配太多、限制太多,他们渴望尊重、渴望自主和自由。

  在学校,郭小天是个“不安分”的孩子,经常会听到老师对他说:“以后上课时手不准乱动,再乱动就把你的手剁掉!”“这次考试又是你拖了我们班的后腿,真丢人!”小天很苦闷:“老师说我在班里最淘气,让全班同学都不要和我玩”——老师何尝不是为了学生好!只是语言暴力伤了学生的自尊。

  一个10岁的女孩学钢琴总是提不起精神来,原因是没兴趣。买钢琴、请老师都是妈妈一厢情愿——孩子在决定自己的事情上,没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我们也时常看到,学生被学校安排参加一些他们并不感兴趣的活动,比如在与自己没有关系的成年人的会议上献花、致词、表演;或者在与孩子相关的活动中以成年人的口吻发言,但根本不是自己的本意——孩子被成年人操纵,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更多的孩子背负着沉重的课业负担,玩耍的机会没有了——他们的健康受到威胁,全面发展受到限制。

  在许多小事上,成年人有意无意之中,甚至在自以为的“善意”之中对孩子权利实现设置了障碍,孩子时常会感到不幸福、没有尊严。

  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是根本

  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根本目的是为了孩子的健康生存和全面发展,成年人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是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这一基本认识贯穿在我国有关儿童的各项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划之中,尤其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比如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学校、幼儿园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对孩子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孩子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体现了对孩子发展权的保护等。

  今年“六一”,万全道小学由学生自己策划和实施的“快乐六一我做主——红领巾展卖”活动,或许组织者并没有宣称这是尊重孩子们的参与权,但其结果是实实在在地激发了孩子们参与的热情,从中受到的启迪超过老师和家长无数的说教。从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了老师们儿童权利意识的觉醒。父母、老师乃至成人社会所有的人,了解、尊重儿童的权利、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的能力是教育好孩子的根本问题。我们常说的“为儿童发展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固然重要,更需要每一个成年人做的,是重视孩子的权利,为他们创造每一个美好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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