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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1-12-06 13:58
 标题:反馈“津政办发[2009]114号文件办理医疗救助的问题”信息
内容:

    尊敬的张中华局长:

    您好!

    得到了您们的回信,非常欣喜!我姐的问题得到了民政领导的关注,让我们倍感温暖,非常感谢 !

    回信中叫我将详细情况反馈给您们,我不知道如何在原信件中增加内容,只好另开一封信给您们,请见谅。

    我姐是1987年大学毕业分配至天津工作的,未婚,天津(集体)户籍,在2000年被单位除名,一直无工作,今年8月在原单位的协助下,开立了社保、医保账户,并已开始缴费,但还在连续6个月的缴费期内,暂时还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今年10月在社区的帮助下,办理了低保, 像我姐这种情况,是否可作为“市和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享受“津政办发[2009]114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住院医疗救助”,即个人负担部分按照标准分段救助,恳请民政局领导指导我办理此事。谢谢!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1-12-12 11:01   是否超时:否

陈松华同志: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陈松华同志:

        您好。建议您结合您姐姐的具体情况,咨询河东区民政局救助科。电话:24314652

 

天津市民政局

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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