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您好!我是河东区唐口街某社区一楼住户,由真理道供热站负责供热。我所居住的小区自2007年夏天入住,办理入住手续后,我们就到供热站说明不居住,报停暖气。供热站的接待同志当时说,按照规定新建房屋两年内不能停热,但是鉴于我们的特殊情况(还迁住宅加之不居住),表示给我们记录下来就不供热了,但是没有任何停热凭证。于是08年、09年、2010年我们均在8月份左右到供热站去和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承诺停气,不收取费用,但是没有任何凭证。事实上我们的暖气管也确实是已经被截堵了。今年11月12日(周六),我们楼门三楼的暖气管道井,不知道什么原因向外跑水,所有跑出的水,完全顺着管道井漏到了我们的房子里,跑水持续了一上午导致了我们房子贴近楼道一侧房顶全部被泡,部分墙皮脱落,窗户的口线也因泡水而脱落,水顺着墙也对家具有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我们及时与供热站沟通,师傅们却在下午才来维修三楼管道井;我们在13日去到供热站协商解决此事,供热站却让我们先回家等待,负责的师傅不在站里,下周再来解决。19日我们来到供热站,协调解决跑水赔付事宜,却被告知,我们拖欠四年暖气费,我们坚持说我们报停过,且暖气管也是由供热站截堵的;后经过争论,供热站承认,是他们在今年2月21日(供热期内)将暖气管截断的。截断管线一事,并未通知到我们,且今年7月份时候,我们去供热站告知停热事宜的时候,供热站并没有说明,给我们截断管线,自从07年至今,偶尔我们会在房屋内停留,也没有人上门收取过暖气费,也没有供热站给我们打过电话说过暖气费的事情,包括我们每年去供热站报停,也没提及过暖气费的事情。请问,供热站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吗,我们是否能够从供热站索要到赔偿,我们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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