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9月份,交定金后,认购天津某楼盘一套期房,随后将房款付清。由于房管局搬家,签订购房合同一事搁置。目前仍未签购房合同。请问我能退房吗?此时退房属于违约吗?
另外,我还有如下几个细节问题:
1.预售许可证
该楼盘提供的预售许可证是复印件,在网上无法查证。要求看原件被拒,销售人员说,如果工商局、律师在,可以出示。
请问我要求看原件的请求是合理的吗?
2.价格问题
该楼盘通过某知名网站展开团购进行促销,在9000元/平的价格上打68折扣,但该楼盘从未以9000/平成交过,请问此行为是否属于价格欺诈?
3.污水处理厂
该楼盘周边要建污水处理厂(见附件:宝坻区政府公示的京津新城规划图),但开发商并未告知。
以上3点,我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开发商违约的理由,要求退房?
[附件1]
尊敬的网友
开发商应该5证齐全包括您所说的预售许可证,价格是否存在欺诈需要您提供合同面谈不能简单认定,至于污水处理厂是否构成违约要看当时开发商和您的承诺,如果构成违约您应该起诉对方要求其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