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汽油成本的逐渐提升,造成出租汽车师傅的运营成本,节节攀升,运营的压力逐步增大。市政府在这一前提下出台了,出租车可以向乘客收取一元钱“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办法,贴补出租汽车,缓解出租汽车的运营压力。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少网友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一部分使用天然气的出租汽车,也向乘客收取一元钱“出租车燃油附加费”。那么,这种情况到底合不合理呢?
对于日常出行的普通百姓来说,出租车就是那些个带着TEXI顶灯的淡蓝色的小汽车,百姓出行,你乘载我,我付你车费,天经地义。然而,多数人比不了解,在我们的出租车大军中,还区分着使用汽油、使用柴油、以及使用压缩天然气的出租汽车。那么对于有网民质疑一元钱“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是否适合使用燃气出租车的情况,我通过网络对一部分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城市,进行了了解,如青岛、成都、广州等地。
在这些城市中,同样存在着乘客对于燃气出租车是否应该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讨论。目前归纳的统一解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双燃料出租车燃料以汽油和压缩天然气(C N G )为主,而天然气用量占40%左右。出租车“油改气”后,燃料费用降低了,但其他成本相应增加:
1、改装费。改装费8000元/辆,而采购双燃料车,比正常车价高出1-2万元。
2、改装后车辆故障增加,维修费加大。
3、加气困难,加气网点少,前往加气的路途长,而加气耗时较长,也减少了司机收入。
二、“燃油附加费”并不是针对汽油,也包括了燃气附加费的收取。汽油和天然气之间有一个价格浮动比例,天然气价格也会随着国际市场油价变动而变动,所以就会和汽油一起收取燃油附加费。尤其对于一些燃气出租车多、燃油出租车少的城市,即便油价下调,由于天然气价格没有下浮,“燃油附加费”还是会继续收取的。
收取“燃油附加费”是对出租车经营者因燃料价格上涨导致营运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是政府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针对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的网民的质疑,一方面通过价格听证会机制及时向社会公示,取得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在燃油费贴纸和发票提示上,要明确的标示出来,该收费包含的车辆种类,避免乘客与司乘人员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出租运营企业:
按照国务院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会等法定程序,2006年9月我市建立了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为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价费[2006]230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运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6月1日起,本市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出租汽车司机应向乘客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按照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加收燃油附加费为临时性措施,今后将综合成品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做相应调整。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相关配套工作,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在出租汽车的指定位置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提示标识,及时发放“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咨询解释工作,确保加收燃油附加费措施顺利实施。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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