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事件的经过是:本人于2011年10月26日下午2时许,到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将自行车临时停放于医院主楼后门旁边的空地。(此处并没有任何提示不准停放自行车,医院内也没有明确的标示,指明存车处的位置)就医之后,发现自行车不见,经向保安员询问,得知自行车被存车处的人员扣押。遂与存车处的人员交涉,对方要求索取所谓罚款5元,才可以放行。当对于罚款的条文提出质疑的时候,对方既拿不出物价局的收费规定,又无法提供正规专用发票。(请问,存车处是否有权利索取罚款,是否应该有相关的物价局规定的条款来限制罚款数额,是否应该出具专用收据或者发票)此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如何处理来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谢谢!
尊敬的冯哲网友:
您好,依照你的成熟,该单位无罚款权,你可以向收费管理部门反映。如对方拒不返还自行车,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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