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报停暖气就没收该费用,今年报停暖气时被告知需交20%费用,从来没听说过,为什么收取这费用!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1-9-26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经了解,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共用[2010]1195号)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算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特此回复。
201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