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一)夫妻双方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的,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应携带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二)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的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我市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的材料外,男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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