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关于社保关系转移问题,我已咨询了多个部门(街道、社保柜台、劳动局柜台),各个部门各有说法,至今仍不清楚该如何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今年35岁,是1996年毕业在河北省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至2003年4月。1996年7月至2003年4月将近7年的时间还没有开始社保(问当地社保机构,此阶段视同缴费年限)。我的户口已于2011年7月1日迁入天津市,并且在天津市已经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
1、如果我想把河北省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来天津市,可不可以由我现在的单位替我补缴2003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天津期间的社保,然后同河北省视同缴费年限(1996年7月至2003年4月)合并计算工龄?
2、我能否在河北省补缴2003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保后,会同河北省视同缴费年限合并,一起转到天津市,与在天津市缴纳的社保合并?
谢谢!不胜感激!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解答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