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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程**   提问时间: 2011-06-23 08:48
 标题:关于我养老院取暖费用的问题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

    我是天津市河西区桂江养老院的院长,我院位于小海地泗水道桂江里小区内,房子是租的,原来是小区幼儿园改的现住养五十余位老人。我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负盈亏由河西区民政局监督管理。虽然国家对养老机构实行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例如水、电、煤气等都按民用收费标准收取和相关税费免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成本的的增加,对于我们这样微利型的养老机构来说在经营发展上还是非常艰难的。我院现在是集中供热,供热面积约1000平米是按费非民用36元/平收取,每年这都是一块很大的负担。我想我们养老院既然居住的都是社区老年居民,而且我们养老院的经营性质和效益与商业性质的企业还有所不同,所以特此提出申请将取暖费由非民用收费标准转成民用的收费标准。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07-11 16:34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程全全: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7月11日


尊敬的程全全:
 
       您好! 我委责成相头单位,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河西区桂江养老院于2002年并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直属的小海地供热中心开始集中供热,供热站依照市物价局、市供热办制定的公建单位收费标准每平米36元向其收取采暖费。其单位性质不符合市供热办制定的相关减免采暖费政策的条件。如我供热站将其改按民用性质收取采暖费,一是违反收费政策,二是会对其他的公建单位造成“不公平”,产生连带的影响。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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