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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夏庆月    提问时间: 2011-06-22 15:41
 标题:合同案件错判
内容:

    我是一个78岁的塘沽明珠花园的居民,欣喜地看到今晚报贵栏目为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报道,特请求对天津市三级法院对我小区物业合同案错误判决与裁定,予以帮助。

    塘沽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我是成员之一,因主任等三人被物业公司收买背着四位成员和700余户业主偷偷续签了自06年12月至09年11月三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不仅在程序上违法,而且合同内容也违法,如<<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汽车占用场地费却归物业公司作为发放员工工资之用。因此,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将上述三人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塘沽法院在依法多次传唤上述三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竟枉法以三被告人自己的陈述主张作为证据认定,不仅判决程序合法,而且合同内容合法。当上诉到二中院后,在三被上诉人仍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又枉法支持了塘沽法院的判决。最后高院又无视《合同法》、《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规定驳回再审申请。

    几年来虽经多次信访与投诉均不理不睬,致合同终止至今物业公司据三级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拒不归还代为收取的约40万元汽车占用场地费。故特恳请盈科、四方君汇等6家律师事务所帮助如何挽回全体业主遭受的巨大损失。谢谢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1-06-23 21: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夏庆月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理,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要依照程序通过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解决。期间,应收集证据,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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