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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房东)天津的一处楼房于2009.10.8日出租,合同约定3年期,租金“随行就市”需要调整协商解决。(合同见附件1)
今年房东工作关系常住天津,同时孩子在天津高考复习,准备解除合同,收回房子自己居住。房客不愿搬走,只给象征性的涨300元,凭着2100元租金在本小区根本租不到同等面积、朝向、装修、新旧的房子。多次协商未有结果,因此房东准备向法庭起诉解除合同,收回房子。我的问题是:
1、合同中第七条 1-③条款,房客在一年里已拖欠租金累计达到15天,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可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据?
2、合同中第八条 1 条款,房东已提前7天书面通知房客解除合同,并准备赔偿“双倍租金”,可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有利依据?(“双倍租金”中租金是否代表合同第四条 1 条款“租金”)
3、因合同签署的不严谨,未写清“压一付三”,也未写清租金的交付日期,能否按有关法律默认为:“压一付三”、从房屋交付日起开始计租金交付日期?
当时房客说开天窗顶押金,后未开成,基本按照“压一付三”(拖欠)交房租至今。
4、房东现在租房每月3000元,在诉讼期间能否提出保全自己经济利益的要求,即胜诉后要求房客赔偿每月1200元至搬出为止。
5、如胜诉后房客还是不搬走咋办?
按照附件1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房东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谢谢律师的解答,祝事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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