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居住型公寓的土地用地性质问题。
根据《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了解到对于经营性公寓的规划土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同时,《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土地管理中,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由此略感困惑,对于经营性公寓下的居住型公寓,其土地用地性质应该是公共设施用地还是住宅用地?
此外,对于用地用地批准规划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的是否可以用于居住型公寓的建设项目?
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天津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所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作废,目前已经停止批准建设居住型公寓项目,对于规划批准规划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的不可以用于居住型公寓的项目建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您能为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愉快!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