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父母育有一儿一女,子女都已结婚。现在子女都承担赡养义务。父母有二套房产,都是父母婚后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房屋产权人姓名都是父亲。父亲在世时曾口头说明将这两处房产分别赠予儿子、女儿,每人各一套,不允许将这两套房产都赠予儿子,(说此话时父母、儿女都在现场),但并没有立下正式遗嘱。现在父亲已去世,母亲又改口要将这两处房产都赠予儿子,(母亲是农村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请问律师:父亲去世后,作为房产继承人的母亲是否有权利单独处理两处房产?由于父亲去世急促,并未立下正式遗嘱,父亲生前的口头房产分配是否有效?女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母亲只能对自己的财产部分做出处分,无权单独处分两处房产。按照您提供的信息,两套房产是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如果房屋产权人姓名都是父亲,在法律意义上,两处房屋都应为父亲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由此看来,您父亲的口头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您提供的有限信息,女儿可以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