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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金文正    提问时间: 2011-06-14 23:47
 标题:做了6年不辞退叫我自己辞工不给一分钱的经济补尝
内容:

    我2005年4月14日进了这厂,最后一次签合同2008年---2013年共5年,最进部门领导找我各种问题,有找到我违规的问题但不辞退我,叫我自己辞工走人,不给一分钱补偿!我不肯签辞工单,他要放我的假不让我上班,还不准我进厂里。我想问下这样放我假厂里要正常付工资吗?我这种情该怎样走法律途径要到该得的补偿?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6-16 17: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供的有限信息,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希望以上法律规定能帮你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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