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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朱永灿    提问时间: 2011-06-14 18:14
 标题:找回我的摩托车
内容:

    5月30日,我的摩托车停在登封卢店卫生院对面路边,被一辆豫AK1782半挂车司机偷走了,报警后,派出所讲你这是经济案件,你找法院。我就不明白,原本不认识的人偷啦车,咋成拉经济案件?摩托车谁能帮我找回来?

回复部门: 财产问题    回复时间: 2011-06-16 15:4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您。您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另外,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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