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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何强    提问时间: 2011-06-14 14:58
 标题:关于房产继承问题
内容:

    您好:

    我是北辰区某村村民,家里有姐弟三人,现都已结婚成家,并且我们姐弟三人都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我父母在村子里有三处宅基地房,其中一处做为弟弟结婚的婚房,一处用于父母居住,另外一处父母用于出租,租金用于二老日常生活开销。这三处宅基地房都为父母婚后共同购买,并且宅基地房本的产权人都是我父亲。现在母亲要将自己居住和用于出租的两处宅基地房(除了弟弟自己居住的房外)都赠与弟弟。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父亲认为姐弟三人都应该享有产权,不同意只将产权过继给弟弟。我母亲仅仅是因为农村的规矩才这样做的,并不是因为女儿赡养不周到。请问律师:我母亲是否有权利单独将两处宅基地房过继给弟弟?如果父亲不同意应当怎样解决?我和姐姐是否有继承权?

回复部门: 财产问题    回复时间: 2011-06-14 23:53    是否超时:

尊敬的何强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利将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进行赠与、买卖、转让处分,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夫妻在内;男女平等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财产继承上也是如此。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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