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买了一个商铺,并和商管签订了自营奖励协议,约定两年内开门经营可以得到1.5W的奖励。奖励分三期支付,现在已经支付了2期,但第三期(约7千元)却拒绝支付,理由是经营的公司的法人不是业主本人。但自营合同上并没有要求业主本人必须是经营公司的法人。
另外一个问题是我租出去的时候和租户在合同上约定其需要开张营业2年,如果违反我签订的自营奖励协议,则商户需要赔偿。现在商户也不想干了,面临违约,目前勉强营业正是因为自营奖励协议的约束。如果商管违约连带我的租约也存在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目前商管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商管要求多次无果。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谢谢!
尊敬的陈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约定。您的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是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办理;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上供您参考。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