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10岁,2009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时在益阳南县三仙湖镇飞跃村遭遇车祸,脑部血流不止,左脚骨折,先后在长沙163医院住院99天,在南县人民医院住院23天。肇事者为常德公务员陈新民。南县交警队认定陈负全责,已交住院费,现在进行面部整容,腿部也需整容,向交警队询问整容费没结果。现面部整容费自己花了10000元,后期整容费用还不知多少?到目前为止肇事者从未亲自来南县就赔偿协商,每次都是委托在南县的贾某协商。因此,此案还未了结。请问作为国家公务员就是这种方式处理自己所制造的车祸吗?
尊敬的刘焕民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如果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的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权利主张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为一年。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