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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一鸣    提问时间: 2011-06-12 19:28
 标题:法律诉讼的年限
内容:

    我是2002年12月23号出的交通事故,当时因为是搭车,而且对方认识我的老婶,我的父母就没有吧肇事司机告上法庭。我当时也只有18岁,事故造成我左腿股骨颈骨折,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左脸毁容,面瘫。最后左股骨头坏死,在20岁的时候就做了股骨头置换手术。在2009年7月的时候,因为年轻爱活动,又在天津骨科医院做了翻修术。医生说如果我的活动量再大的话,后面的手术就会越来越难做。我以后的生活会严重受到影响,生活质量也大大降低。我想请问,事隔这么长时间我还有诉讼权利吗?

回复部门: 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 2011-06-13 23: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陈一鸣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果存在中断的情形,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建议您到律师所详细咨询。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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