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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曹成宝
提问时间:
2011-06-1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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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招用我到吉尔吉斯斯坦从事电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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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双方签订出国劳务用工协议,第一条约定;年工作时间按八个月计算,工资为年薪七万元,每月5、10号结算上月工资。若乙方年实际工作日超过八个月,多出部分按照月平均数计发工资,如果年工作时间不满八个月,按八个月计算。结果乙方因当地气候胃病复发只干了四个月就会国了,请问甲方应不应该支付乙方剩余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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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1-06-13 22:40
是否超时: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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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曹成宝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叙述,您与用工单位订立了相关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就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详细的法律方案,要到律师所具体咨询为宜。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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