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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沈毅文    提问时间: 2011-06-12 16:16
 标题:关于精神鉴定
内容:

    08年初,我经家人推荐前往某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心理咨询,但当我到达医院时,他们强行将我收留,住了2个月,(而且还是在我对家人进行威逼利诱的情况下签字以后才放的人。)当时我很生气,觉得自己人格受到的侮辱,而且药物也有不良反应,人胖了20斤,整天想睡觉,精神状况并没有住院以前好。本来出了院就想告他们的,但是没有经济实力,也没有机会。现在想咨询一下,我这个问题可有解决的办法?

回复部门: 医疗事故    回复时间: 2011-06-13 22: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沈毅文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此,按照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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