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6月5日订购了王庆坨顺阳领地的一套房子,交了订金10000元,直到近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才发现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我是外地人,没有天津累计一年的社保证明,但是销售人员在之前根本没有和我谈起过这事,之后销售人员提出可以找中介替我办一年的社保,但是我感觉不可靠,要求退房,销售人员不予理会。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退10000元订金吗?
尊敬的吕巍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叙述,您无购买商品房的主体资格,因此,您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您有权利退回所交付的定金。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