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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霞    提问时间: 2011-06-10 11:40
 标题:请问公积金的问题
内容:

    您好,我公公去世以后,我们想提出他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先去做公证。可在公证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如果过户到我婆婆的名下就需要奶奶、婆婆、还有奶奶的几个儿女去分这些钱,如果过户到儿子的名下就需要奶奶、婆婆还有儿子三个人去分;本来婆婆就没有工作,这样一来使本来是我们家的钱需要这么多人去分,显然有些不公平。再说我们领救济金的时候怎么就给我婆婆一个人的,那时怎么不说给我婆婆和奶奶两个人的呢,请问还有其他办法可以领出来本属于我们的钱吗?为盼!

回复部门: 财产问题    回复时间: 2011-06-14 23:38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霞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此,职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其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的原则办理继承。继承之后,继承人可以再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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