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信用社自2002年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营销以来,领导发动全体职工营销贷款,至今已有10几亿不良贷款。客户在通过信用社员工(第一责任人)的考察和介绍的每笔贷款,都在领导的审批和信贷小组成员考察签字后发放的。但所形成不良贷款却停发第一责任人的工资(一切放款手续符合联社要求),领导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否合理?
客户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不良贷款,造成挂账利息,却扣发第一责任人工资,是否合理?如何讨回?
领导的工资收入10几万甚至几十万,拿着职工倍数工资,合理依据是什么?是否侵犯职工利益?
尊敬的航海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从法律角度而言,责任的承担是应当尽到义务而没有尽到的后果。按照您的叙述,不论经办人或者负责人只要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且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再者,领导的薪资收入多少,关键看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的合法规范规定。如果不违反,则是合法的;反之则不合法甚至是犯罪。对不合法的行为,公民职工有权利举报反映。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