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购买金月湾花园商品房,10年8月底交工,验房时墙体就有裂纹,报修后物业给修复,但装修时又出现裂纹,报物业维保,他们查看过,包括售楼处经理也看过,开始他们说研究维修方案,不耐其房地又找了一个月才有一李姓经理去看房,他看过说给修,但建议我等停止供暖以后再修,因为新房交房急,令楼体整体沉降,修完还会列,以后其他地方还会裂,我遍听了他的建议,果然现在裂得更厉害了,而且阳台窗户那都裂了,我担心出现墙体脱落发生意外事故,便于4月28日找李姓经理,他却说是我装修造成的不管修,和以前说的完全不一样,我又找物业,到现在仍没人管。(我曾给河东房管质量检查站的打过电话,他们说过问一下,但至今也没有结果)
请问我该如何做?
尊敬的潘希胜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出起诉、检举、控告等,维护尊敬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