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中午我喝了一点酒与朋友一家三口到街上玩,玩到两点时小孩困了,朋友的夫人与我说带孩子去玩,我带走了孩子(8岁),孩子说要回家看电视,我也就带孩子回到他们的家里,孩子要看电视。我把电视打开,我就到旁边的房间休息会,在我休息中,孩子顽皮到窗台上解小便,不小心从二楼掉下去,腿上的膝盖骨折和嘴巴摔破,住院26天出院,医药费花了接近4万,那朋友要我对这件事情负责,我不知道要对此要承担多少费用,请回复,谢谢!!
尊敬的陈泼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4、行为人的过错。
针对您的情况,关键是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本律师根据分析认为,您在孩子被摔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有更为具体的情况,可以进一步沟通联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