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由于工作需要,公司为我们办了一张186的号码,不到4个月我离开了这家公司,之后这个号码也就没用了。今年4月底076010010打来电话说我欠约120元的话费和违约金,话费是有欠我承认,之所以没交,是因为那张卡根本没就打算再用,可是这违约金是从买卡到现在第一次出现,对方称买卡的时候有签名的(可能是当时公司办卡人员代签的),这点我没印象!,从来就不知道有什么条约!也不知道自己有签过或者别人代签过这种条约!
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违约金是否能成立?
尊敬的邹小姐: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办理电话号吗卡的时候,如果与通讯公司签订过协议、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由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对违约金条款有约定,则出现违约情况时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核实一下自己当
初办理电话卡时的协议,是否对此有约定。若有此约定,您又出现违约情形,则要按约定支付通讯公司的违约金;否则,不应支付。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