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你好!2000年我村分我宅基地一处为楼基(建房押金单子上注明)当时分民房,平方,楼房三种。2001年我建2层楼一栋.同年预交5000元办证,有村委统一收取,统一办理 ,多退少补。2004年,退了300多元的办证费用。2007年,换届的村委领导把土地使用证和准见证分到我们手中,那2证上是日期是2002年,没有房产证。2010年,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拆迁部门给出的补偿就按平方赔偿,2层为非法建筑,不予不偿。(同种情况的共4家。其中1家后来自己补办了房产证,按楼房补偿了。)后来村委出具证明,本人的楼房当时规划为楼基,准许建楼。但拆迁部门不予承认。找村委解决,村委领导说上面不承认,他们也没法,也不给补偿。建房是村委同意的,钱是他们要的,要多少给多少,没少他们一分钱。现在拆迁了,出现问题了,找拆迁的时候,他们叫找村委,找村委,他们叫找拆迁办。后来他们不管了,才怎么办怎么办。拆迁部门是一级政府,村委也是一级政府,叫建的是政府,叫拆的也是政府。后来想找法院判个公道,律师说法院不受理牵扯拆迁的案子。 请问我的损失谁来 承担,难道我只能任人宰割?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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