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8年2月22日进江阴东达印染有限公司,签定3年的合同,于2011年2月27日也就是合同到期后递交离职报告,请问我能向公司争取3个月的工龄工资吗?
尊敬的张海军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您有权利获得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