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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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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城市快报  作者:  2011-03-22 13:50:27  编辑: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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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公共租赁住房

  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记者了解到,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三类群体,首批推出的3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拟订平均月租金标准为16至24元左右/平方米。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承租期间,承租家庭可申请其他住房保障,原房屋实施拆迁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承租家庭须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的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此外,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正常居住秩序,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和违规查处力度。承租家庭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空置,不得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一经发现,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承租人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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