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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http://ms.enorth.com.cn 2011-03-03 14:19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张琳摄

  1月24日全国人大召开了“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座谈会上吴邦国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但是包括我在内的普通民众对于这个概念还有很多疑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为网友解疑。

  记者:我知道李老师是2011年《法治蓝皮书》的主编,在1月24日的座谈会中您也作了重要的发言。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方面的专家,非常荣幸您能够来到我们这里给网友解疑释惑。在谈到法律体系的时候,我们自然想到一个词组,就是公平与正义,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里面有几个字做形容词,就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以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法律体系还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

  李林:是的,我们通常说到法律的时候都用公平正义这个词来形容,比如说西方的正义女神也是拿着物品表示正义。但是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候,这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当我们把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国家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时候,它和国家的性质、本性是连在一起的。因此我们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有特定的内涵和指向的。也就是说,比如在我们国家,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宪法》序言里面写着的,并且是贯穿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的。

  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过程当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它很重要的特色,还有就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也是它非常重要的内容。根据这些原则和相关的政治属性,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当中,可能就表现出与西方的法律体系和某些法律规定不太一样的地方。

  比如在我国大约有10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组织,比如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关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的法律规范就比很多西方国家要多得多。总之,它可以在社会主义原则之下体现很多与资本主义不同的地方,但是这意味着我们要相互借鉴和相互学习。

  记者: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自然存在一些不同,那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比,有哪些特色?

  李林:我们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相比,尤其是和前苏联相比,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目前我看到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我国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七个部门:宪法、民生、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相关的程序法等七个部门。而前苏联是划分为十个部门,我做过一个比较,它的十个部门有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土地法、财政预算法、家庭法、民法、诉讼法等。

  我们大致有四个到五个方面和他们不太一样,所以既有共同性,是我们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相似点,同时各个国家又从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体现出各自的特点。比如我国有《反分裂国家法》,这个法是比较有特色的,因为要解决我国特殊的和平统一的问题。

  记者:刚才您也提到,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我们存在一些共同的属性,比如都是社会主义国家,那么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必然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比如说公有制,这和西方国家不一样。但是也有借鉴,有人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借鉴了西方的大陆法体系,又坚持了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特色,同时还继承了中国古典法系的优秀传统。不知道您对这方面是如何理解的?

  李林:我们可以回顾一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在清末变法的时候,整个中国的法制改革是学习西方法制的,是通过日本向法国和德国学习。第二个历史渊源就是我们向苏联学习,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来进行法律制度建设,在苏维埃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有明确的安排,要向苏联学习。第三个历史渊源是中国共产党通过建设时期,就是在中国国情和具体的实践当中形成的。

  还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就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优良传统在现代都得到了体现。这里面从时间顺序大概有四个排序,但还是有所侧重。在50年代的时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向苏联学习,当时是一边倒。

  记者:这是和当时的国际形势相关的。

  李林: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比较多地是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改革开放20多年以后,我们更多地是关注中国的问题,关注四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和要素的渊源来惠顾中国建设的问题。所以说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现实的因素来支撑的,可以说这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保障我们的权利的。

  记者:也就是说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在发现自己的问题的同时,吸收一些国外法律体系的精华,进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吗?

  李林:可以这么理解,但是不够准确。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就已经开始了这样一个过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历史上有些挫折和倒退。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提出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有十六字方针的指导思想,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当时我们很多领域就没有法律,所以无法可依,我们就要加快立法。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之所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迈出非常大的步伐,取得今天的成就,主要的原因就是改革开放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的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在这样的情况下适应中国的改革、发展、建设等方面的需求,向西方学习,向一切优秀的法制、文明的立法学习,当然也把自己关注的传统,历史上优良的法系元素结合起来,形成了今天的状态,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记者: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什么标准,怎么样就算形成了?是说部类齐全了就可以,还是有其他的总和标准?

  李林:这个标准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首先我们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是各个门类的,主要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经具备。第二,从纵向的角度讲,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相关配套实施的规定是齐全的。第三,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作为支撑。我们现在有236部法律,有700多部行政法规。

  从发生作用的领域讲,我们今天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因此,从这样一些领域来讲,可以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如果要进一步理解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还有一些专业方面的技术标准,比如说在法律体系当中要基本消除法律的空白、法律的抵触情况和自相矛盾的情况。还有一些要求,要做到法律体系前后一致、左右协调、内外统一、逻辑清晰、用语规范等等。

  总体讲是有一些标准的,在这样的标准之下,吴邦国委员长和王兆国副委员长的讲话当中多次强调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四五个标准和要素,由此判断我们实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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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中国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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