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请贷款的条件 ① 下岗失业人员需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需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且已经办理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的《就•失业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② 对开办家政、婚庆、租赁服务、房屋信息、代购代送、货物配送等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需具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产品和办公用品,同时需出具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往来凭证,包括:发票收据、合作协议、职工花名册等。对于上述从事中介服务和修理修配项目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不予提供信用担保。 ③ 原则上要求借款申请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需在同一区级辖区内,二者不在同一区级辖区内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及详细的联系方式,并由借款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经营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协助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实际经营地需与注册经营地一致(有合法异地经营许可的除外),二者不一致的,需变更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 ④ 借款申请人须具备税务登记证明。 ⑤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必须与调查人员取得的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的借款申请人,将不予审核贷款。 ⑵ 申请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贷款申请人需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创业培训合格证、房屋产权证、经营地协议。 ② 贷款申请人还需要提供贷款反担保的其他材料以及担保部门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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