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投诉天津河北区第八供热站,我04年购买天津河北区义江里65门308的公产房屋。同时我到义江里供热站办理供热过户手续,被告知前房主欠缴2年供热费不予过户,之后我与前房主沟通我们补交了欠费,供热站给我办理的供热过户,并重新签订了供热合同。此后三/四年间,供热站一直给我提供供热服务,本人也如期缴纳供热费用。供热站也未在通知我欠费,今年我卖掉义江里65门308住房,新房主带着我的供热合同到第八供热站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义江里房屋09年和03年欠费,可是事实上这个欠费我04年已经补交,我与供热站同志协商,我说04年我交齐欠费后才办理的供热过户手续现有我供热合同为证明,可供热站同志态度极其恶劣,根本不承认我交过欠费,说供热合同根本不管用,以他们自己的账目为准,他们的账目上记载义江里房屋欠费就欠费,根本不让我们解释,我想请问市区有关领导,供热站合同是否不具备法律效力,难道我以前的欠费就白交了吗?我不追究供热站过去在工作中的疏忽,但是所谓欠费是和我毫无关系的.望区政府为民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