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您好!1月31日就相关问题向贵局进行咨询,可能表述的不是十分明确,现重新咨询一下,敬请贵局百忙之中予以回复。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津政办发[2008]176号)第四条规定:本市下列机构中领取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请问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编制的人员(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公司在编人员)是否适用《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