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设,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依法规范和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在本市的实施。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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