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一、王馨艺母亲是知青转非,按照东丽政发(2004)14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刘台新村资格认定小组认定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安置费享受0.6人份。认定无错误。 二、王馨艺丈夫为机米厂职工,本人为机米厂非农业户口,女儿出生即为非农业户口,为刘台新村非农业户口,因其夫妻均不具备刘台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刘台新村资格认定小组认定王馨艺女儿不具备刘台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村主任刘路英之子,系本村农业户口2010年12月转为非农业,刘台新村资格认定时点为2010年9月23日,故刘台新村资格认定小组认定其具备刘台新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无误。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