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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张俊    提问时间: 2011-01-17 09:48
 标题: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内容:

    我的朋友夫妻俩分居13年,于2010年协议离婚。男方在孩子12岁时就离家出走,13年来没有管过他的妻子和孩子,孩子一直由女方独自抚养。女方想找男方索要13年来抚养孩子的生活费及孩子上全日制学校的学杂费,由于女方工资较低为抚养孩子现依然欠外债。女方应该怎么讨要13年的抚养费,要什么样的证据,要走什么样的程序。

回复部门: 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 2011-01-17 17:58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俊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离婚时协议约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向男方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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