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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娄*   提问时间: 2011-01-09 21:59
 标题: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
内容:

    你好。我是在2010年1月份开始单位给缴住房公积金,我在2010年5月份离开原单位,公积金原单位共缴到2010年5月份。我在9月份进入天津一家国企,公积金在9月份转到新单位,但是新单位在10月份才开始正式缴公积金,并给我补缴了6、7、8、 9四个月的公积金。年我准备在天津买房请问我的条件符合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1-01-13 09: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您尚不符合贷款条件: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如有更多问题请您拨打96266进行人工咨询或者浏览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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