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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   提问时间: 2011-01-04 18:22
 标题: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
内容:

    你好!我是2010年12月下旬与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合同是从2010年3月起签订的,在完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单位电话通知我,单位承诺的5险没能给我缴纳上,希望我能够自己担负2011年1月份和2月份的全额保险金,公司才能给我去补缴之前的保险,因为这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不愿个人承担这部分损失(1和2月份的保险金),我只希望公司把应缴纳的保险不给我就行。另外我实际是于2009年9月份开始在该公司工作的,但合同是在2010年3月份才签的,3月份之前的保险公司不给上,我能提供工资卡明细,但明细上没有给发工资的单位名称,劳动仲裁部门能为我协助取证吗?我该怎么办?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我就无法进入到下一个公司工作,我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宝宝,工作对我来说很重要,请帮帮忙!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1-01-10 11:4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在职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建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裁决。仲裁提取证据的问题,仲裁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出具证据而不出具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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