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冀县长:
你好,关于团泊洼水库,今年发放了补偿款,政府说是20年的青苗费。为什么现在有施工车在干活。水库并没有卖掉,水库是1977年之前,团泊洼水库本是附近30余个自然村几万余农民百姓世代耕种的良田,只就双窑村来说,在库区范围内就拥用可耕地26000余亩。毗邻的董庄窠村有土地17500亩。土改时期人民政府为广大的农民颁发了《土地权属使用证》,里面涵盖了库区内所有的土地,现今仍保存在村委会手中。2008年11月有村民发现有人在库区内大兴土木搞建设,村民们上前予以制止,为此几次去静海县政府询问原因,却被告之库区内土地已经被县政府“确权”属于国有,善良淳朴的农民被激怒了,为什么祖辈世代耕种的良田忽然之间就不属于自己了呢?难道1952年国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只是一篇篇的废纸么?直到2009年3月10日,静海县常务副县长曹殿清向申请人的村民代表出具了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地籍字(96)87号“关于对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批复”、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用以表明历史上曾对该幅土地处理过的证明文件,以及静国用(96)字第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该行为侵犯了申请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特提出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文“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违反程序,超越职权。
1、静海县人民政府静政发【1996】21号文 “关于团泊洼水库占地确权的决定”是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可撤销行为。
当初是补偿并没有卖掉
请给一个具体详细满意的答复,不要敷衍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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