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公益性岗位,对增加就业岗位、服务百姓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天津重新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公益性岗位包括三大类
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分为协管员岗位、公益性再就业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司”)岗位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三类。协管员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公司岗位是指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幼等)、养老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岗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是指公益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就业困难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
各类公益性岗位工资社保都有保障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市级职能部门的,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含小额贷款协管员)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交通协管员等其他协管员待遇,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500元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治安协勤、综合治理等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制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000元标准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
公益性公司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的工资补贴。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付工资补贴的75%,给予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工资补贴。
十类人员为就业困难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天津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模、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需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数量,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方向、数量,指导各区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数量开发公益性岗位,严禁在未落实工资来源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公益性岗位。
拖欠、骗取工资补贴严办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实行下发薪制,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发劳动报酬。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月份终了5日内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对无故拖欠工资的,责令其在15日内将工资补发到位。拒不补发的,取消享受工资补贴资格。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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