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5月15日,王成因做生意需要钱,向丈母娘张婆婆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春节,王成给了张婆婆1万元。之后,张婆婆再向王成催债时,王成不给,张婆婆将其起诉到法院。
一审开庭时,王成承认借了丈母娘4万元,但丈母娘在2007年春节催他还钱后就没再催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表明丈母娘已放弃这笔债权,他可以不用还。今年春节,王成给了张婆婆1万元,说那是他给丈母娘过节礼金。
最后,当事人、代理人做了大量工作,王成的女儿、张婆婆的外孙女小王站出来作证称,外婆每年过春节都催了爸爸还债的。
【盈科律师评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张琳娣律师表示,对于本案来说关键的问题之一是: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的规定,一般的民事权利受保护的时效是2年,本案属于一般的债权关系,适用《民法通则》2年时效的规定。所以王成所说诉讼时效已过是成立的,那么张婆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的话她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关键的问题之二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成已经证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那么张婆婆就要针对自己提出的时效未过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其不能提供的话,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关键的问题之三是:王成给张婆婆1万元现金对本案的影响。虽然王成在诉讼中承认存在四万元的债务,但是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该债权债务已经成为自然之债,并且王成并不承认给张婆婆的钱是还债,所以王成的给付不能成为对该债权的重新确认,因此,张婆婆还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最终,因为张婆婆做了大量工作,王成的女儿、张婆婆的外孙女小王站出来作证称,外婆每年过春节都催了爸爸还债。因此,法院根据该证据认定本案诉讼时效未过,两审均判定张婆婆胜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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