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于今年9月份发生一次急诊当时没有急时将有关急诊单据交给单位,发生费用当时夜间不能走医保,已超800元,他的所在单位为北辰开发区社保,据单位说此笔费用不能走医保了,可是我咨询了别的区说急诊报销只要在12月底就可将单据送交单位就可以,请问有关部门是否可以报销天津市有几个政策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正常情况下,参保患者夜间急诊费用可以垫付后报销。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