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2006年8月份开始在张家口自费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直缴纳到2009年12月底,2010年8月在天津工作的单位开始上保险,现在想把两地保险合并,现在张家口方面说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医疗保险不可以转移,但是不是医疗保险是随养老保险一起转移的么?
2.另外2010年的1-7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是应该在原籍张家口缴纳,还是在天津合并后补缴。
3.如果等合并后在缴纳2010年1-7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话,医疗保险的缴纳年限是按照两地累计年限算,还是从2010年08月开始算交费年限。
请相关部门帮忙解释一下,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张家口是否能办理医疗保险转移的问题,您要咨询当地办理情况。如果当地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天津就接收养老保险。
2.有欠缴费,应当在当地补缴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3.流动就业人员在原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