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八项政策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向全市商业企业发出《关于商业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函》。
《提醒函》明确指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以抬高等级、缺斤少两、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蒙骗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得违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
《提醒函》明确要求,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经营者如发现商品供销数量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集中抢购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市发改委联系,电话:23280891。
市发改委要求各商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组织货源,切实保障市场供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作出贡献。(记者胡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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