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的费用有部分发生在妊娠登记之前,是否通过单位报销,申报时准备什么材料,哪些盖章;另外是否有时效性,比如必须在分娩之前吗?跨年度可以吗?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正常办理妊娠登记的人员,在登记前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没有办理联网结算的,通过用人单位申报医疗票据。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各种门诊费用票据、处方及明细清单等,均应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关于申报时间的的问题,一般是在终止妊娠后及时申报,具体时间建议咨询参保区县社保分中心。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22日